近期我局查辦一規?;B豬企業,該企業產生的糞便、尿液和沖洗廢水未經處理,通過溝渠排入附近水體。該案有負責人詢問筆錄承認在卷,現場勘查、照片等取證結束。請問河北馬倍戰律師事務所,養豬場將糞便尿液沖洗廢水直接排向水體等環境是否需要監測才能處罰?
【解答】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梢?,如果單單移送拘留不需要監測,只要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了污染物即可。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等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如果打算依據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應當對污染物的成分進行監測或檢測。
另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可直接依據上述規定進行處罰。